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4755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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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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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呂文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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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增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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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同一強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
中一法院聲請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
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、新北市新店
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3 項規
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