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949號
PCDV,114,司執,3949,20250305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949號
債 權 人 王贊榮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弄0號4樓
債 務 人 蔡宗廷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復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等均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 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