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7327號
PCDV,114,司執,37327,2025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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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7327號
債 權 人 張秀鑾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4樓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何敘佑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1樓  
債 務 人 黃啓佑 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街000號之9二樓
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 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 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彰化市○○段000000地號 之不動產,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、集保等資料,而上開 不動產位於彰化縣,此有債權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 可稽。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,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上開 規定移轉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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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