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7266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吳慶勇
債 務 人 許智翔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鼎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,第三人鼎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新竹市北 區,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上開規 定移轉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