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6022號
PCDV,114,司執,36022,2025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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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602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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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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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謝平番(已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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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 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謝平番 已於110年7月10日死亡,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是債權 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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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