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5137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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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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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吳佳郁 住臺灣省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,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5137號強制執行事件,債權人聲請調 查報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,為強制執行,惟查債務人吳佳 郁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非在本院轄區,有戶籍查詢資 料在卷可參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