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3853號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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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楊穎聰
代 理 人 鄭穎聰
債 務 人 范綱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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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莊月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莊月霞所有之不動產,惟依其聲 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。依上開規定,本 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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