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24608號
PCDV,114,司執,24608,2025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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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4608號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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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
代 理 人 李永恩
債 務 人 許文山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 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 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 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 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
 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,其住所地係新北市金山區非在
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基
隆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柯志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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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