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2882號
債 權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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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代 理 人 唐曉雯
債 務 人 蔡杰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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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基隆市暖暖區,非在本院轄 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 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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