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00號
債 權 人 邵韋蓉
江奇勳
債 務 人 李佳容
黃信展
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邵韋蓉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伍萬元
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江奇勳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、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
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