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949號
PCDV,114,司促,7949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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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949號
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


債 務 人 簡宏峻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零伍佰玖拾貳元
,及其中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付違約
金參佰元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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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