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881號
PCDV,114,司促,7881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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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
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
非訟代理人 劉繼光
債 務 人 鄭琇儷

呂深炳

陳金龍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貳仟玖佰貳拾捌萬零貳佰陸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點七零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付之違約金。
(二)陸仟肆佰柒拾伍萬零壹佰柒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零八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。
(三)陸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。
(四)參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。
(五)陸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。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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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