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821號
PCDV,114,司促,7821,202503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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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82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郭玉敏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參元,及其
中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債務人郭玉敏 於110年07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
發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
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
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
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
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郭玉敏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8577元,但
於114年02月1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
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18823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
人仍無力繳款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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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