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4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楊禮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0
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.03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4,45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未償付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
112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
15.09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6,84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4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457元 楊禮昌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03% 002 新臺幣86840元 楊禮昌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9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457元 楊禮昌 暨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86840元 楊禮昌 暨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