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716號
PCDV,114,司促,7716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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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16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非訟代理人 郭泰寧
債 務 人 陳秐克即秐克餐館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
金。
(二)參拾捌萬零參佰肆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
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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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