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702號
PCDV,114,司促,7702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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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02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


債 務 人 游甯雅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仟玖佰伍拾元,及
其中貳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及每日按日息萬
分之四點三利率計收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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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