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628號
PCDV,114,司促,7628,20250327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628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鍾幸玲
債 務 人 銀月數位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陳柏宇
人 樓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伍萬零貳佰
參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銀月數位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