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551號
PCDV,114,司促,7551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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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非訟代理人 楊財富
債 務 人 晉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
兼法定代理 陳福雄



債 務 人 吳旭

債 務 人 呂正雄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捌拾萬元,
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一月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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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晉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