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14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余忻樺(原名:余珊珊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,及自
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余忻樺(原名:余珊珊)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向聲
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
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
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
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