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045號
PCDV,114,司促,7045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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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
債 務 人 奐鑫清潔工程有限公司



兼法定代理 陳正賢

債 務 人 陳致廷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捌拾貳萬捌仟參佰捌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
之違約金。
(二)玖萬貳仟零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。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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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奐鑫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