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985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黃俊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參拾肆元,及自民
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六計算之
利息,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
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黃俊翰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
證一),借款期間自109年1月7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二、詎
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
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
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
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三、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因債權人不明債
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
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院囑託該
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
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
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
便。釋明文件:如附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