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94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鄒怡秀
債 務 人 張凱程
劉美秀
一、債務人張凱程、劉美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
壹佰伍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凱程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劉美
秀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,借款本金合
計為新臺幣(下同)106305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
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
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
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
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
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三)另依借據約定
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視為全部到期,
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上開
利息、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
息,自民國(下同)113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6日止按
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,本案轉列催收款項
日為114年2月27日,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
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息。(四)詎債務人張凱程自
113年7月1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49157元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人劉美秀為連帶保證
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規定,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。釋明文件:借據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4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9157元 張凱程、劉美秀 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1.775 001 49157元 張凱程、劉美秀 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.77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157元 張凱程、劉美秀 自民國113年0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