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944號
PCDV,114,司促,6944,202503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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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94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鄒怡秀

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哲玄、林天俊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林哲玄、林
天俊住所設於南投縣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
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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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