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林葳婷
林俊吉
一、債務人林俊吉、林葳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
柒仟肆佰陸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葳婷前就讀私立智光商工、德霖技術學院進修
部、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林俊吉為連帶保證
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
專用)二紙,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30萬元、80萬元,嗣並簽
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14份,金額總計 358,361
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
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
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
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
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
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
人林葳婷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
尚欠本金 227,465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
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
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,將該筆貸款轉列催
收款項。另債務人林俊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
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請向債務人
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
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
支付命令。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
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81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7,465元 林俊吉、林葳婷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27,465元 林俊吉、林葳婷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7,465元 林俊吉、林葳婷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