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675號
PCDV,114,司促,6675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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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67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


債 務 人 古惠燕

陳佳偉

陳進富


一、債務人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陸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佳偉於民國94年起就讀光啟高中期間,邀同債
務人古惠燕陳進富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
額度一筆,金額新臺幣300,000元,並出具「撥款通知書」
動用6筆,計新臺幣161,865元。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、
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本
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
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內
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
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,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
日113年11月19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、遲延
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
固定計算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
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或上開遲延利率
百分之二十(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。(二) 詎債務人陳佳
偉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,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餘本金64
,817元(逾期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,視
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古惠燕陳進富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
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並拋棄先訴抗辯權。(三)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之規定,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(
四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
法送達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
達。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借據1紙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
紙、戶籍謄本2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4817元 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.775% 001 64817元 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817元 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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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