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628號
PCDV,114,司促,6628,2025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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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62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非訟代理人 劉念庭
債 務 人 連宸國際車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韋程
債 務 人 陳韋程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伍萬陸仟柒
佰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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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連宸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