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594號
PCDV,114,司促,6594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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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劉家誌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柒拾肆元,及
自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44計算之
利息,暨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
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劉家誌於民國110年09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0
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)
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
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
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
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
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
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。
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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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