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591號
PCDV,114,司促,6591,2025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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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59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曾開忠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
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
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曾開忠於民國112年05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
5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
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
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
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
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
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
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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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