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572號
PCDV,114,司促,6572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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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57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楊津村即楊榮華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大眾銀
行),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
500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
以下簡稱元大銀行)合併,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,元大銀行
為存續銀行,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,因合
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,其權利義務,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
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(二)債務人楊津村即楊榮華向聲
請人借款二筆,其一信貸新臺幣150,000元,借款期間為自0
94年01月12日起至099年01月11日,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
攤還;其一為現金卡貸款,所持之現金卡並約定可在國內各
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,並應於當期繳款
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
繳金額,倘逾期清償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應另行給付聲請
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。詎料債務人楊津村即楊榮華
095年10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,目
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,依現金卡申請書及約
定事項之約定,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,
應即全部清償。(三)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聲請
人茲為清償之簡便,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
。釋明文件:一、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各1份。
二、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各1份。三、繳款明細2份。四
、戶籍謄本1份。五、金管會函及合併公告各1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57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7188元 楊津村即楊榮華 自民國95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90391元 楊津村即楊榮華 自民國95年11月0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002 90391元 楊津村即楊榮華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188元 楊津村即 楊榮華 自民國95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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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