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43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劉勇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,
及自民國95年0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
三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95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
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6個月以上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,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
(六)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「元大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」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
明。二、債務人劉勇鑫前於民國92年0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
新臺幣(以下同)45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
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
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66,976元,及自民國95年09月15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.13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5年10月1
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
逾期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