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123號
債 權 人 熊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福來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義華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義華發支付命令,經核
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南投縣且於民國111年8月21日死亡,此有
本院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,依首開法條規定,
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自不應准許
,且債務人王義華住所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
定本院亦無管轄權,本件聲請並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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