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618號
PCDV,114,司促,5618,2025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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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

債 務 人 童玉淳黃俊允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付新
臺幣(下同)陸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88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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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