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617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非訟代理人 莊舜智
債 務 人 唐唯倫
顏苡恩
一、債務人唐唯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佰零捌萬玖
仟壹佰捌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上開債務人唐唯倫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,如債權人對債務人
唐唯倫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顏苡恩給付之。
債務人唐唯倫、顏苡恩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,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