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252號
PCDV,114,司促,5252,2025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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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252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蔡杰峰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伍拾肆元,及自
民國(以下同)113年12月15日起至114年01月15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點九三計算之利息,並自114年01月16日起至114年
10月15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一六計算之遲延利息,
及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三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
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
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
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
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
證人之個人信貸,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債權人網
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
先敘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蔡杰峰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
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債權人於112年05月15日撥付信用
貸款10萬元整予債務人蔡杰峰,貸款期間七年,貸款利率係
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9.22%機動
計算之利息(證二、三)。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
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
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
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(證四)。三、依借款之還款明
細,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(證五),足
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四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
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
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
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
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
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實已
詳盡舉證之責。五、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
2月15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
非是,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
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
償還餘欠款83,554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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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