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217號
債 權 人 林芯慧
債 務 人 張楨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拾壹萬捌仟玖佰元
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利息請求駁回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請求給付新
臺幣618,900元及自民國(下同)107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。經本院於114年2月25日通
知命債權人釋明主張前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依據,債權人
已於114年2月27日收受該通知,逾期仍未補正,認本件請求
逾主文所示利息範圍,應予駁回,其餘聲請核無不合,另發 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 0元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