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480號
PCDV,114,司促,3480,202503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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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樂冷.跋初理嘞

非訟代理人 陳文蘭
債 務 人 林璟薇



債 務 人 潘惠美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萬壹仟參佰伍
拾貳元,及其中參萬零壹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,
並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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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