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
債 權 人 初米好食雲端餐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時永益
債 務 人 軒饌廚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仁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伍萬陸仟玖佰零
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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