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346號
PCDV,113,重訴,346,202503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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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
上 訴 人 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秀嬪
上 訴 人 洪冠屏


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

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
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4,908,42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,562元(上訴人於114年3
月10日提起上訴,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提高標準核計上訴裁
判費)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繳
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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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