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316號
PCDV,113,重訴,316,202503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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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31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葉坤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謝淑麗
黃詔
黃名秀
黃逢德

黃逢仁
林黃秀珠

黃名妤

黃逢義
黃愫媛
黃愫文
黃愫姬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,781,500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121,41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
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陳俞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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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