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307號
PCDV,113,重訴,307,202503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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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
上 訴 人 徐○峰完整姓名、地址詳卷)
被上訴人 林德男
胡佩瑩
林煒

劉宣伶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
,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
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88萬8,80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21萬5,89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顥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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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