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家繼訴字,113年度,94號
PCDV,113,重家繼訴,94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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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4號
原 告 甲OO

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
複代理人 湯竣羽律師
被 告 乙OO(即己OO之承受訴訟人)

丙OO(即己OO之承受訴訟人)

丁OO(即己OO之承受訴訟人)

訴訟代理人 鄭芷晴律師
陳鼎駿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16號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訴訟終結前,
停止訴訟程序。
  理  由
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
者,他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家事事
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訴
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
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,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
言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係以兩造為被繼承人戊OO之全體繼承人,而訴請
分割戊OO之遺產,惟因被告己OO抗辯原告並非戊OO之繼承人
,而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戊OO與原告間婚姻無效(113年度
婚字第216號,下稱系爭案件),嗣己OO於民國113年3月11
日死亡,而被告王啟榮、乙OO、王啟明為己OO之繼承人,前
已向本院聲明承受本件及系爭案件之訴訟程序,業經本院職
權調閱系爭案件卷宗核閱無訛。則原告與戊OO間婚姻關係有
效與否,乃認定原告是否為戊OO之繼承人,而原告有無繼承
人身分則影響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適格當事人人數、應繼分
多寡及遺產分割方法,因此本件裁判顯以他案之法律關係是
否成立為據。為免裁判兩歧,並尊重當事人意願,本院認有
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謝茵絜

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宜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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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