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61號原 告 王立仁 訴訟代理人 黃詠劭律師被 告 許立為(原名許嘉偉)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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