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484號
PCDV,113,訴,3484,2025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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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484號
原 告 沈宛瑩
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
林晏安律師
被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
被 告 謝政峯
周詠璇
包倫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本件原告之聲明為: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6萬
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㈡被告應交付新北市板橋區南雅西路一段D樓E6戶20樓
預售屋之不動產說明書予原告。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
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又訴之聲明第二
項,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
定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
新臺幣191萬元(計算式:26萬元+165萬元=191萬元)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萬9,90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楊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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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