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小字,94年度,459號
SSEV,94,新小,459,200509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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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原  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
      林昶何
被   告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三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27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曾鴻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書記官 周信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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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