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838號
PCDV,113,訴,2838,202503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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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838號
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

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
視同上訴廖嘉苗
廖嘉裕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曾國
視同上訴廖崑益
廖清華

被 上訴人 廖克仁
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55,306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(下同)13,1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林正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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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