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046號
PCDV,113,訴,2046,202503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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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04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賴瑞珍

被 上訴 人
即 被 告 答苡青(原名答鯨玫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
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4萬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4萬8,58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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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