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362號
PCDV,113,訴,1362,2025033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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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362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孫建華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偉翔李姵綺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612,000元(計算式:112000+500000=612000)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新臺幣12,39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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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