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3年度,45號
PCDV,113,家繼訴,45,202503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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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
原 告 王玉梅

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
複 代理人 蘇冠榮律師
被 告 王宜媛



訴訟代理人 王宜仁


被 告 王廷哲

王立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林素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「景平路182號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「景平路180號」。
二、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2「8953.4單位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78953.4單位」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
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
有規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紹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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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