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可收養子女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3年度,273號
PCDV,113,司養聲,273,2025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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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73號
聲 請 人
即 收養人 乙○○

代 理 人 彭郁欣律師
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丁○○

代 理 人 鄭元翔律師

關係人即被
收養人生父 丙○○

關係人即被
收養人生母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認可乙○○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收養丁○○為養女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
一者,不在此限:(一)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
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。(二)
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。前項同意應作成
書面並經公證。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,得以言詞向法
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。第一項之同意,不得附條件或期限
;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。收養有無效、得
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;被收
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
認可:(一)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。(二)依其情形,
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。(三)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
違反收養目的,民法第1076條之1、第1079條、第1079條之2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收養人乙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
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願收養其胞妹
甲○○所生已成年之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○○(女、00年0月00
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女,雙方於11
3年10月8日訂立書面契約,且經被收養人生父丙○○、生母甲
○○同意,爰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,並提出收養契約書、經
公證之出養同意書、戶籍謄本、健康檢查表、職業證明、警
察刑事紀錄證明、財力證明等件為證。
三、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收養之合意,並徵得被收養
人之生父、生母同意,有本院114年2月12日訊問筆錄、收養
契約書、經公證之出養同意書、戶籍謄本在卷可稽。又本件
收養查無民法第1079條之2所列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扶養義
務,或足認收養對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不利之情事,亦未發
現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本件違反收養之目的,復無民法第
1079條第2項規定收養有無效、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
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,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
,依法應予認可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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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