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997號
聲 請 人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佩臻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
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
請,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,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,如本案
已繫屬於法院者,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
間內起訴之可言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
間假扣押事件,經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
准相對人在新台幣(下同)19,904,813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
在案,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,爰聲請命相對人
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即債權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
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
業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
請求損害賠償,此有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起
訴狀影本附卷可稽,揆諸首開說明,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
限公司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
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,自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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